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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克瑪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克瑪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50,0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0,272元。
三、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克瑪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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