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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宏丞電機行即劉大成
參 加 人 盈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祥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6年度消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6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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