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5號
原 告 林永珠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複代理人 唐雨瑄律師
被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訴訟代理人 陳恒毅
被 告 張亦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及原告得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等項尚有事證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08年5月23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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