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移調,27,2017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梁皓偉
相 對 人 蔡志嶺
黃采蓁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訴字第373號(106年度移調字第27 號)給

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民
事法庭3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鄧思辰
通 譯 陳寶健
到庭和解關係人: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梁皓偉 到
相 對 人 蔡志嶺 到
相 對 人 黃采蓁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25,230元,及自民國105年7月31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兩造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交關係人閱覽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梁皓偉
相 對 人 蔡志嶺
相 對 人 黃采蓁
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鄧思辰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