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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建名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岡山簡易庭民國106 年2 月16日所為105 年度岡聲字第4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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