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許先億
原 告 林山寶
原 告 許宏成
原 告 許英保即坤展裝潢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大樹雅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9,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