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128,2017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陸智芳
被 告 王傳貴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