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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王迺凱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即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 ○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設定予被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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