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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楊曜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瑞雄製藥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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