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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告 陳宏泰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薛宗政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提出「BLU-RAY 」及西衛商行自民國101年3 月21日判決確定日止之如起訴狀附表所示相關帳冊資料,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亦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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