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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廖灝伯
訴訟代理人 陳新三律師
原告與被告勤勝企業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又原告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23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潘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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