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16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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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被 告 郭鎮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106元,應繳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潘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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