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黃見福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明憲、莫小燕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2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