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李進興
被 告 李曾秀霞
被 告 李銘家
被 告 李碧玉
被 告 李進德
被 告 李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依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各持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分之1之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0,600 元【計算式:(880+1492)㎡×2,100元/㎡×1/2=2,49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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