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234,2017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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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陳財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順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合計新臺幣(下同)551,828元,是本訴訟標的金額為551,8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應徵裁判費3,030元【計算式:6,060元×1/2=3,03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106年度救字第31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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