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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周益弘
原 告 周俊宏
原 告 周姿君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
原告與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宣錦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7,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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