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271,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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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賴彥燊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原告與被告劉祐銘即維也納花園旅館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7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惟其中請求給付加班費1,092,078 元,應徵裁判費11,89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945 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36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6,836 元(計算式:12,781元-5,945 元=6,836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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