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317,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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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余丁愛玉
輔 助 人 余岳池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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