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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尚無法核定,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元【計算式:1,650,000×3=4,950,000】,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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