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340,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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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0號
原 告 紀昱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玉卿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8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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