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56,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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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號
再審原告 林永成
再審被告 蘇金定
林明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470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4,635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5,9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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