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補,87,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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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林裕發
被 告 陳升堂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 元【計算式:10,900+3,000=13,9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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