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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梅麗、金新屏、金梅芬間因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127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3,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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