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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盧之涵
送達代收人 郭茲貝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福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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