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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號
原 告 姜雲彩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
被 告 黃春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坤城
被 告 黃凱軍
黃正金
黃貴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淑芬
被 告 黃靖惠
王朧慶
亓乃玉(亓毅鵬之承受訴訟人)
黃三貴
王絲誼
黃榮吉
劉黃秀鳳(黃生之繼承人)
黃清雲(黃生之繼承人)
黃秀琴(黃生之繼承人)
黃秀美(黃李不纏之繼承人)
張莊瑞玉(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莊瑞得(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莊家堡
被 告 莊金瑞(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莊 綿(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莊明川(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莊進發(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莊純秀(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連國秀(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連國卿(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連國維(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連勉值(莊黃四女之繼承人)
被 告即
承受訴訟人 黃子芸律師(黃精夫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2月27日下午5 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於108年1月31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再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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