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林義詔
林漢維
林漢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輝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氰胺股份有限
法定代理人 葉素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