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訴,208,2017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8號
原 告 朱秀麗
被 告 大威國際鍋爐強乳有限公司即藝之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祝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高雄地院106 年3 月1 日函覆之民事查詢簡答表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