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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號
原 告 黃志凱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 告 陳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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