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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黃繡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高玉憲間106 年度醫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3,791,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0,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如聲請經駁回,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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