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6,重訴,118,2019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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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盧福松
盧福村
盧基才
盧建綱
盧麗雪
盧清順
盧陳素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追 加 原告 盧信志
被 告 盧建成
盧和順
盧瑞厚
盧丁壽
盧陳罔過
盧建順
盧靝順
陳秋芬
吳順明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 1、2所示土地」、第二行關於「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土地」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土地」、「兩造共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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