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原 告 夆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志
訴訟代理人 呂紹聖律師
被 告 永青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進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採購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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