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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武家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之大業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前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7 號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已於105 年10月21日刊登裁定於大業日報,迄106 年3 月21日止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業據聲請人陳明並提出大業日報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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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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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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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 ND 0405503 7 │股票 │ 1 │1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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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 NX 0897439 6 │股票 │ │130 │ │
│ │ │ │ │ 1 │ │ │
├─┼───────────────┼──────────────┼────┼───┼────┼───┤
│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44198 8 │股票 │ │135 │ │
│ │ │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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