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丁建凱
代 理 人 蔡美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參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3 張,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5年10月1 日太平洋日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3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1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 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太平洋日報暨該報分類廣告費收據等件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1 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1│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74-ND-009936-9 │股票 │1 │1,000 │ │
│ │司 │ │ │ │ │ │
├─┼───────────────┼──────────────┼────┼───┼────┼───┤
│02│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74-ND-009937-0 │股票 │1 │1,000 │ │
│ │司 │ │ │ │ │ │
├─┼───────────────┼──────────────┼────┼───┼────┼───┤
│03│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74-ND-009938-2 │股票 │1 │1,000 │ │
│ │司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