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炯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06年5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第5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第5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6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X-4783-8 │股票 │1 │615 │ │
│01│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