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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昌雄
代 理 人 黃世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申報遺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 張,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4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5 年11月12日刊登於臺灣新生報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上開報紙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4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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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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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亞塑膠工業│078 ND 0937737 4│股票 │1 │1,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南亞塑膠工業│085 ND 1828715 5│股票 │1 │1,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南亞塑膠工業│086 ND 1918017 5│股票 │1 │1,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南亞塑膠工業│089 NX 2019871 3│股票 │1 │6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小 計 │4 │3,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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