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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麗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宏文
代 理 人 蔡麗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5年7月14日遺失,經聲請105年度司催字第6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5年12月22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經105年度司催字第6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則於105年12月22日將之刊登於臺灣時報,嗣於106年4月24日提出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該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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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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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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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泉營造股份│麗華文化事│臺灣土地銀│034-051-0402│9,383元 │105年7月10日 │AVB1717747 │ │
│ │有限公司 │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71 │ │ │ │ │
│ │吳竹山 │公司 │公司岡山分│ │ │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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