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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劉阿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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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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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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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764993 2 │股票 │1 │54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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