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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鄭玉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59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9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1月26日將之刊登於臺灣時報,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臺灣時報報紙1 份為憑,復經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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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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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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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88598-6 │股票 │1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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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19364-4 │股票 │1 │1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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