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勞執,56,201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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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順民
王明玉
邵金勇
賴宏展
劉文榮
王景昱
朱樹勇
陳蓓芝
蔡玉真
薛昆原
林志明
鄧英宏
朱俊良
方瑞麟
翁毓廷
陳釗慶
蔡東昇
李神助
吳建清
江勝利
林豐成
李金全
鄭孟欣
嚴立軒
盧建勳
謝新建
相 對 人 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七年八月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本案勞資雙方達成和解,和解金額詳如經勞資雙方簽名確認『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退職金核算明細表』(如附件所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一○七年八月二十日前將應付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轉帳戶,資方如有遲延或未付者,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各如附件「應付退職/ 薪資總額」欄所示金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7 年8 月20日前分別給付聲請人如附件員工退職金核算明細表「應付退職/ 薪資總額」欄所示金額,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本案勞資雙方達成和解,和解金額詳如經勞資雙方簽名確認『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退職金核算明細表』(如附件所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107 年8 月20日前將應付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轉帳戶,資方如有遲延或未付者,勞方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8 月1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又相對人迄未依調解成立方案給付欠款,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如附件「應付退職/ 薪資總額」欄所示金額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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