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勞執,58,20181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吳珮瑩
相 對 人 巨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