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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9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費司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皆亨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陳怡芳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7日所為107 年度勞執字第5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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