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戴謙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鍊星、姚國松、黃春林、陳文來、劉家勇、莊正成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5,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裁判費19,171元,尚應補繳1,4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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