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勞訴,89,2020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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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9號
原 告 蔡宗祐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成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家琪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㈠雇主為勞工提撥勞工退休金,應以勞工「歷年每月之實際薪資所得」,依分級表規定之級距金額,按6%計算,而非以原告主張之「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或各年度平均薪資或全部任職期間之平均薪資為計算基準;

㈡就特別休假折給工資部分,應以「各該年度」當時正常工時工資(於年度結算而統一請求時以「各該年度」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

就國定假日工資部分,應以「各國定假日」當時正常工時工資為計算基準;

而非以原告主張之「離職前6個月平均薪資」為計算基準。

故:1、兩造就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部分,應依各自主張之原告「歷年每月之實際薪資所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制作附,載明各自所主張之金額。

(其中原證7之原告專戶明細表,無原告101年-103年之每月被告提撥金額部分,由本院另函查,兩造應儘速閱卷;

如亦查無資料,得以各該年度平均薪資計算)2、原告就特別休假折給工資、國定假日工資部分,於原所提出之附表外,應依㈡部分之說明,另提出依此方式修正後之附表(附表方式,參本裁定附表之方式自行修正),載明依此方式計算之金額。

3、被告亦應依㈡部分之說明,提出依此方式計算之金額。

三、就原告就所主張之:102年間原告因曾駕駛物流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車損賠償20,000元,與被告協議分4期清償,每期從薪資扣款5,000元部分:原告應提出證據或證據方法;

被告應就此表明是否有爭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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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薪資所│所得金額│分級表規定│按6%計算 │被告提撥│差額(應│
│    │得年月│        │提撥金額  │應提撥金額│金額    │補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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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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