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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國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正雄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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