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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337號
債 權 人 美麗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德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麗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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