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529,201809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鄭富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貳拾壹萬貳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佰壹拾捌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壹佰零參萬零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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