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6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炳即曾堂之繼承人、曾清即曾堂之繼承人、曾炳招即曾堂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曾堂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回執上簽收人與本件債務人間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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