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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15號
債 權 人 華星光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行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倘已解散,請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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