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07,司促,10695,2018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9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盈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於民國91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7 年8 月2 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94,926 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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