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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劉文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之違約金合計新臺幣1,200 元已計入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54,308 元內,債權人再為請求,與契約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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